[公投不可綁大選]
未來,我們的公投將無法綁大選,其理由為去年1124的公投亂象,以及假新聞、假資訊、人民亂投等。
我認為就「公投禁止綁大選」的修法是有違憲疑慮的:
一、首先,公投禁止綁大選涉及的是人民參政權的侵害,或許這個條文並沒有禁止人民提案及投票,但依過去研究顯示,公投如果與重要選舉同日舉辦,確能提升其投票率而增加成案率,否則為何我們的選罷法要修法將罷免案與選舉同時舉辦?目的就是為了增加其投票率及成案率,所以公投禁止綁大選,降低其投票率和成案率,已實質侵害人民參政權。應提高審查標準,其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關聯始可限制。
二、其次,之所以公投禁止綁大選的原因在於去年1124的投票行政效率不佳、行政人員不足、產生投票亂象,故其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在於行政效率、降低行政成本等,惟行政效率、行政成本、行政便宜,在大法官釋憲實務上並不被認為是重要公益(J760、766參照)。
三、再者,就比例原則審查而言,公投禁止綁大選是否為侵害最小手段?亦即必要性原則是否能通過,我認為除了公投禁綁大選外,增加選務人員、提高人員待遇、增加投開票所、分散投開票所(例如一鄰本來三個開票所增加為五個)、公投題目簡化等方法都能有效降低投票亂象,且侵害比「公投禁綁大選」更小,因此,不符比例原則。
四、最後,就假新聞、假資訊、人民亂投而言,公投禁綁大選並無法有效防範上述情況發生,故手段與目的根本不具關聯性。
以上純屬個人意見,各位同學參考即可!